舉證責任由廠商承擔
據《新消法》第二十三條規(guī)定:“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、計算機、電視機、電冰箱、空調器、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,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(fā)現瑕疵,發(fā)生爭議的,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。”
北京市律協憲法專業(yè)委員會主任徐燦在2013年度搜狐汽車投訴報告會上表示,以往消費者的車輛出現問題向廠商投訴都需要自己舉證,《新消法》的實施一改“誰主張,誰舉證”的原則,直接將舉證責任轉嫁到了廠商的身上。
雖然投訴機制更加偏向消費者,但也有限制。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部主任張德志提醒說:“消費者購車前對于車輛的整體外觀是否劃傷,基本配置是否齊全等問題確認清楚之后,就不能以這些理由進行退換。如果車輛某些總成或者零部件在6個月期限內出現瑕疵,如漏油嚴重、發(fā)動機異響等情況,消費者就可以進行投訴,廠商承擔舉證責任。”
懲罰性賠償金額成倍提高
除了舉證責任倒置條款之外,對于汽車廠商更具威懾力的法律手段當屬《新消法》的懲罰性賠償機制。張德志表示,按《新消法》規(guī)定,欺詐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從“退一賠一”提至“退一賠三”。按照徐燦估算,因商品和服務存在缺陷,造成死傷的案件,北京地區(qū)消費者最高可獲賠210萬元,上海將達到240萬元。
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對此也表示,《汽車三包規(guī)定》中并未明確懲罰性賠償問題,但《新消法》中有了。例如消費者購車時,經銷商將展車或者物流過程中發(fā)生過小事故,事后修復的汽車商品銷售給消費者,這就會按照《新消法》規(guī)定構成了虛假宣傳,消費者舉證可以適用三倍賠償的這種懲罰性措施。